進出口塑料及其制品報關規范申報要素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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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是一種人造材料,被廣泛應用于各種用途,進口的塑料及塑料制品種類多樣。2023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中塑料及其制品規范申報要求與往年相比有一些新的變化,企業在填報時應予以注意。本文將對塑料及其制品申報中容易出現填報不規范的申報要素進行解析并作出提示。
一
進出口塑料及其制品的主要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39章——塑料及其制品,根據塑料的加工分為兩個分章:分章包括初級形狀的聚合物(3901-3914),第二分章包括廢碎料及下腳料、半制品以及制成品(3915-3926)。
初級形狀的聚合物申報要素包括品名、外觀、成分含量、單體單元的種類和比例、比重、底料來源、級別、品牌、型號、簽約日期、用途等。
廢碎料及下腳料申報要素包括品名、來源、成分、是否已經破壞性處理、如為成卷,需注明是否帶有軸心。
半制品以及制成品申報要素包括品名、外觀、用途、成分、材質、是否裝有附件、爆破壓力、是否與其他材料合制、是否單面自粘、種類、品牌、規格尺寸、型號等。
二
進出口塑料及其制品主要規范申報要素
外觀(形狀、透明度、顏色等),是指商品本身實際的外觀狀態情況,主要指商品的顏色、透明度和形狀等表觀性狀。需注意的是,稅號3901至3914中顏色、透明度和形狀是體現商品狀態的重要要素,缺一不可。其中透明度通常可填報為“透明”、“半透明”、“不透明”等。例如,稅目39.01項下商品可填報“顆粒;透明;白色等”。稅目39.16項下商品填報“條”“桿”“型材”“異型材”等。
成分含量,是指商品中所包含各種物質的種類及其含量。
單體單元的種類和比例,是指能起聚合反應或縮聚等反應而變成高分子化合物的簡單化合物。一般是不飽和的、環狀的或含有兩個或多個官能團的低分子化合物,需填報單體的種類和含量。注意:“成分含量”與“單體單元的種類和比例”應明確區分。例如,稅則號列3901.1000項下聚乙烯的“成分含量”可填報“聚乙烯”;“單體單元的種類和比例”可填報“乙烯”。乙烯-丙烯共聚物,其“成分含量”可申報為“乙烯-丙共聚物99%,炭黑1%”;其單體單元可申報為“乙烯 8%;丙烯92%”。
底料來源(再生料、瓶片料、新料、副牌料),是指進口的稅目3901-3914項下的塑料,如果來源于回收的廢塑料應填報“再生料”,如果是由回收塑料瓶加工處理后得到的碎片狀塑料應注明“瓶片料”;如果是正常由低分子原料聚合得到的初級形狀的塑料,則填報“新料”,如果是正常由低分子原料聚合得到的初級形狀的塑料但一種或多種性能指標達不到新料標準的,應填報“副牌料”。注意:底料來源應從括號內“四選一”填報。
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稱),是指制造商或經銷商加在商品上的品牌標志,實際需要申報中文或外文品牌名稱。例如:“Mitsui 三井”等。注意:品牌須申報中文或外文品牌,對于無中文及外文品牌的,應申報“無中文及外文品牌”,不可簡單申報為“無”。
用途(薄膜級、注射級、吹塑級、注塑級、拉絲級、電纜級等),是指該章商品應用的方面、范圍。稅目3901-3914的“用途”是指有下游加工級別(如“薄膜級”、“注射級”、“吹塑級”、“注塑級”、“拉絲級”、“電纜級”等)的,按加工級別申報;無明確下游加工級別的,填報商品應用的方面、范圍,即實際用途。稅目39.15-39.26的要求“用途”僅指商品應用的方面、范圍,即實際用途。
級別(、非),是指商品性能是否達到生產時的預設標準,若商品符合生產預設標準則填報“”,若商品一個或多個性能指標不符合生產預設標準則填報“非”。注意:級別應從括號內“二選一”填報。
是否與其他材料合制,是指商品如與其他材料合制,需填報具體材料,例如“與紡織物合制”;否則應填報“未與其他材料合制”。
材質,是指商品所用材料種類或塑料品種。制品類商品根據實際填報材料種類或更明確的塑料品種。例如稅則號列3917.2100項下商品應填報“聚乙烯制”。
規格尺寸,是指商品的大小尺寸。例如板狀物填報“長、寬、厚”,卷狀物填報“寬幅、單層厚度”,管狀物填報“外徑、內徑、長度”等。注意:原則上不能填報為“無規格”,不規則應填報為“不規則形狀”。
| 來源:中國海關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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