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要求的流程和標準是怎樣的?
| 更新時間 2024-12-05 08:00:00 價格 130元 / 件 聯系電話 0755-25108873 聯系手機 13128845603 聯系人 詹經理 立即詢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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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申報要求按照海關總署新要求,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代理人報關時,應按照海關總署2023年第29號公告和2020年第129號公告要求提供相關材料。01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報關時,應提供下列材料:《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聲明》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中文安全數據單TIPS符合性聲明符合性聲明的要素不應少于《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附件1的規定,未填寫相關內容的應注明原因。其中化學品正式名稱欄不應填寫實際貨物名稱,而應填寫《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品名”欄對應名稱,列入第2828條目的易燃液體應填寫“含易燃溶劑的合成樹脂、油漆、輔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閉杯閃點≤60℃]”(如圖1示例)。圖1 化學品正式名稱填寫示例危險種類應填寫申報進口貨物的實際GHS分類(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簡稱GHS),而不是聯合國危險貨物類別(如圖2示例)。圖2 化學品危險種類填寫示例危險公示標簽危險公示標簽應符合《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GB13690)、《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 15258)、《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GB 30000.2-29系列標準)的要求。圖3 危險公示標簽樣本內容包括化學品標識、象形圖、信號詞、危險性說明、防范說明、國內應急咨詢電話、供應商標識、資料參閱提示語等(如圖3示例)。不大于100mL的小包裝可以使用簡化標簽,防范說明可以省略(如圖4示例)。圖4 危險公示標簽簡化樣本中文安全數據單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信息應完整、準確,符合《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內容和項目順序》(GB/T 16483)、《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編寫指南》(GB/T 17519)的要求。包含化學品及企業標識、危險性概述、成分/組成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應急處理、操作處置和儲存、接觸控制/人身防護、理化特性、穩定性和反應性、毒理學信息、生態學信息、廢棄處置、運輸信息、法規信息、其他信息等16項信息,不得隨意變更順序,不得空項(如圖5示例)。圖5 安全數據單示例02申報商品有多項危險化學品的,應逐項上傳上述文件。TIPS材料缺失或材料出現一對多未按規定上傳的情形,會導致申報不成功退單(如圖6示例)。圖6 申報材料上傳示例03應準確申報危險化學品貨物屬性和包裝類型。TIPS危險化學品貨物屬性應準確選擇“件裝危險化學品”或“散裝危險化學品”(如圖7示例),如商品成分含危險化學品但經鑒定屬于非危險化學品的,以及與危險化學品共用HS編碼但經鑒定屬于非危險化學品的,都應選擇“非危險化學品”申報。包裝類型應按實際運輸包裝方式選擇如“桶裝”“可移動罐柜”“散裝”等。例如使用罐式集裝箱運輸的進口危險化學品申報時,包裝類型應選擇可移動罐柜。圖7 貨物屬性示例04應準確申報檢驗檢疫代碼。TIPS危險化學品申報時應按照其類型區分性選擇相應檢驗檢疫代碼(如圖8示例),不能選擇非危代碼。圖8 檢驗檢疫代碼選擇示例05應準確錄入危險貨物信息。TIPS對于屬于危險貨物的,應保證主危險類別與檢驗檢疫代碼的一致性,包裝UN標記應符合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以及相應運輸方式的危險貨物運輸國際規章的要求,且對應的包裝類別應高于或等于“包裝類別”欄中填寫的包裝類別(如圖9示例)。如包裝類別為Ⅲ,包裝標記中通常為X、Y、Z任一種;包裝類別為Ⅱ,包裝標記中通常為X、Y任一種;包裝類別為Ⅰ,包裝標記中則只能使用X一種。不屬于危險貨物的,無需錄入相關信息。圖9 危險貨物信息填報示例溫馨提示············進口危險化學品申報時還應準確填寫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06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報檢需提供材料:《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散裝產品及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除外)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安全數據單的樣本,如是外文樣本,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TIPS符合性聲明的要素不應少于《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附件2的規定,未填寫相關內容的應注明原因。符合性聲明化學品正式名稱、包裝UN標記具體填寫要求及危險公示標簽和安全數據單的編寫要求同進口申報一致。07屬于危險貨物的應申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TIPS除散裝產品及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危險貨物外,應使用取得《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的包裝批次進行灌裝,灌裝完畢后向灌裝企業所在地海關申請包裝使用鑒定,鑒定合格后取得《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并將使用鑒定單號在貨物報檢信息中有效關聯。08出口報關時,報關信息中應關聯報檢檢驗合格后取得的電子底賬號。TIPS電子底賬號是該批次危險化學品業經檢驗檢疫的有效憑證,務必在“出口報關整合申報”模塊中填寫電子底賬號(如圖10示例),信息缺失將導致異常批風險布控。圖10 電子底賬申報示例PART 2檢驗要求海關對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新版)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相關要求如下:01危險化學品進出口企業應保證危險化學品符合以下檢驗要求: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口產品使用)有關國際公約、國際規范、條約、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出口產品使用)海關總署以及原質檢總局制定的技術規范、標準TIPS進口危險化學品前,進口企業應了解國內涉及相關進口商品的法律法規以及強制性要求,避免因為涉及安、衛、環等重大問題導致退運、處罰等后果。出口危險化學品前,除需滿足我國強制性要求外,還需要確保符合國際公約、國際規范等以及出口目的國和地區的技術標準及規范。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還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定。02屬于危險貨物的危險化學品包裝應符合以下檢驗要求: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標記和運輸警示標簽應與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的要求一致。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標記和運輸警示標簽應與相應運輸方式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一致。申報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和包裝使用狀況與其要求的包裝類別和使用情況一致。散裝危險化學品不實施危險貨物包裝及危險公示標簽檢查。TIPS包裝應完整,不允許有損毀、殘損、殘留物、污染或滲漏,危險化學品不得撒漏在容器外表面。包裝標記應與申報一致,不能存在偽造、變造問題。標記應耐久牢固易辨認,不能使用諸如打印紙張貼、記號筆書寫、涂改標記等方式。包裝上標注的包裝類別應等于或高于盛裝的危險化學品要求的包裝類別;不能出現超出包裝使用條件裝運危險貨物,如過量充灌、超出大載荷、大堆碼重量等情形。PART 3法律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下文簡稱“條例”)條例第六條規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下文簡稱“實施條例”)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海關總署主管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海關總署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進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管理所負責地區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其他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以下稱法定檢驗)。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不準使用。實施條例第第二十四條規定: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的發貨人應當在海關總署統一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持合同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出口。出口商品應當在商品的生產地檢驗。海關總署可以根據便利對外貿易和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點檢驗。實施條例第第二十九條規定: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生產企業,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包裝容器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鑒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鑒定證書的,方可用于包裝危險貨物。出口危險貨物的生產企業,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來源:關務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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