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放行”,“已放行”,“已結關”有什么不同?
| 更新時間 2024-12-04 08: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聯系電話 0755-25108873 聯系手機 13128845603 聯系人 詹經理 立即詢價 |
“單證放行”是指報關單放行,
“已放行”是指貨物放行。 通關狀態下查詢結果是“已放行”,則表示貨物未結關,報關數據為傳送至中國電子口岸以及國稅局。
“已結關”是指海關已為該票貨物辦理結關手手續。
結關在放行之后,結關后海關會向電子口岸發送電子數據,一般貨物出口后3-5個工作日內海關會為貨物辦理結關手續。 若企業出口報關單長時間還未結關,需與申報地海關確認。
“已放行”和“已結關”是兩個階段,先放行后結關。“已放行”不等于通關完全結束,“已放行”的貨物可能依然要接受海關監管。“已結關”才是報關的真正結束。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于“先放后檢”進口貨物,實行“兩段準入”,如遇取樣送檢,報關單從“放行”到“結關”狀態,需要經歷一段時間,我們把這段時間不叫扎根,叫作海關實驗室檢測及錄入查驗結果。
2020年6月1 日,當事人根據業務計劃,安排“米西卡” 輪在該公司1號碼頭靠泊并在203堆場卸載貨物褐煤共計 46180噸。6月6日,岳陽觀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煙臺海關申報進口該批褐煤,報關單號:******,申報總價1137962.71 美元。7月1 日,該批貨物的代理鎮江航姆國際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的報關員通過手機APP“掌上海關”將查詢到的該批貨物的放行信 息截屏發給當事人商務部負責人,該截屏顯示7月1日 14時40分,報關單號:*******,狀態為“放行”。當事人誤認為該批貨物已經可以結關提貨,遂根據貨主要求辦理上述部分貨物出離海關監管場所。7月7日和7月22日,當事人分兩次辦理了共22485.08噸褐煤的出港手續。
7月24日,當事人在“南京海關物流監控系統”中未查到上述貨物的放行信息,及時告知海關相關部門。經查,為方便企業辦理報關、報檢和貨物進出港等手續,海關總署會同發改委、商務部、稅務總局等十七個部門共同創建一站式服務窗口“中國電子口岸”,在電腦端為“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手機端為“掌上海關”,均可以實時查詢報關單的狀態,貨物結關后,會同時顯示“放行”和“結關”字樣。 當事人未了解其中的差異,認為“放行”即可以辦理提貨手續,同時亦未通過“南京海關物流監控系統”核實貨物是否結關可以放行,導致上述違法行為發生。
上述涉案貨物褐煤共計22485.08噸,貨物價值人民幣569.7萬元。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當事人基本情況資料; 當事人的情況說明;查問黃超筆錄;鎮江航姆國際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情況說明;當事人提供的到貨通知,卸貨通知單,入庫憑單,卸貨資料,發貨指令,出庫憑單和貨物交接清單; 當事人提供的從單一窗口截屏的貨物結關消息;經鎮江海關物流管理科確認的該票貨物的單一窗口信息,物流監控系統信息,貨物提單未核銷信息;調查部門出具的涉案貨物計核清單,貨物報關資料,“中國電子口岸”簡介。
當事人鎮江興隆港務有限公司未根據海關放行信息辦理部分海關監管貨物出入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署令【2018】 240-38號)第十九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署令【2018】240-38號)第二十七條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予以警告。
來源于:阿拉關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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