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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口牙膏產品海關備案管理流程及標簽要求

      更新時間
      2024-12-04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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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牙膏既是日用消費品,更是與人民群眾健康密切相關的產品。2023年3月23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牙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25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牙膏定義和監管部門。二是明確牙膏及牙膏原料的管理要求。三是繼續沿用目前的牙膏生產許可制度。四是明確牙膏功效管理和標簽要求。《辦法》的出臺,標志著牙膏被全面納入化妝品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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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新修訂的《牙膏監督管理辦法》對進口牙膏產品的通關流程到底會產生哪些影響?如何順利通關,讓小編帶您來了解一下。



      01

      界定牙膏范圍


      重申了牙膏的作用方式是輔助摩擦,作用部位為牙齒表面,使用目的主要是清潔,牙膏產品的物質性狀須是“膏狀”,這就意味著將牙粉、漱口水以及其他口腔護理產品等排除在外。

      考慮到口腔清潔護理用品包含的產品種類繁多,除了牙粉、漱口水外,還有“消”字號(衛生消毒類)的口腔抑菌膏等產品,“械”字號(醫療器械類)的牙齒脫敏凝膠等產品,“藥”字號(藥品類)的丁硼乳膏等產品。這些產品中,安全風險相對較高的需要按照藥品、醫療器械實施嚴格監管。



      02

      明確對牙膏實行備案管理,對牙膏新原料按照風險程度進行注冊或者備案管理


      進口牙膏應當在進口前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網址:https://zwfw.nmpa.gov.cn)。境外牙膏備案人應當指定我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境內責任人辦理備案,協助開展牙膏不良反應監測、實施產品召回,并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牙膏新原料(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于牙膏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應當遵守化妝品新原料管理的有關規定,具有防腐、著色等功能的牙膏新原料,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注冊后方可使用;其他牙膏新原料實行備案管理。

      在完成備案后,進口牙膏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要求進行申報。申報時,在“許可證類別”欄選擇“526-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并在“許可證編號”欄錄入備案文號。



      03

      明確牙膏功效管理


      牙膏市場上功效宣稱較為混亂,隨意宣稱“消炎鎮痛止血”“促進幼兒長牙”“修補牙洞”“讓牙齒再生”“治療幽門螺旋桿菌”的情況層出不窮,部分宣稱與藥品、醫療器械的界限模糊,嚴重誤導了消費者,也給消費者健康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

      針對虛假、夸大宣稱等問題,《辦法》規定,牙膏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牙膏備案人應當在備案信息服務平臺公布功效宣稱所依據的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產品功效評價資料的摘要,接受社會監督。



      04

      明確牙膏標簽應當標注和禁止標注的內容


      牙膏產品名稱一般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牙膏的屬性名統一使用“牙膏”字樣進行表述。非牙膏產品不得通過標注“牙膏”字樣等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


      牙膏標簽應當標注下列內容:

      (一)產品名稱;

      (二)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備案人為境外的應當同時標注境內責任人的名稱、地址;

      (三)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國產牙膏應當同時標注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四)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

      (五)全成分;

      (六)凈含量;

      (七)使用期限;

      (八)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語;

      (九)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標注的其他內容。

      根據產品特點,需要特別標注產品使用方法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進行標注。


       牙膏標簽禁止標注下列內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

      (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

      (四)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禁止標注的其他內容。


      化妝品的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進口牙膏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標簽,也可以加貼中文標簽;加貼中文標簽的,中文標簽內容應當與原標簽內容一致。



      05

      兒童牙膏的特殊要求


      根據《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規定,自2023年5月1日后生產或進口的兒童化妝品,必須在銷售包裝展示面標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兒童化妝品標志——“小金盾”。“小金盾”不是產品質量認證標志,僅說明該產品屬于兒童化妝品,非兒童化妝品則不得標注。進口兒童牙膏應按要求予以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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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牙膏還應按照兒童化妝品的要求,以“注意”或者“警告”作為引導語,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應當在成人監護下使用”等警示用語。

      兒童化妝品標簽不得標注“食品級”“可食用”等詞語或者食品有關圖案。

      兒童牙膏應當選用有長期安全使用歷史的化妝品原料,不得使用尚處于監測期的新原料,不允許使用基因技術、納米技術等新技術制備的原料,如無替代原料必須使用時,應當說明原因,并針對兒童化妝品使用的安全性進行評價。





      海關提醒:

      2023年5月1日后,進口的兒童化妝品,必須在銷售包裝展示面標注兒童化妝品標志——“小金盾”。

      2023年12月1日,《牙膏監督管理辦法》開始實施。

      海關依照《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進口化妝品實施檢驗檢疫。

      文章來源:青島海關12360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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