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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報關單填制規范升級!毛重凈重jingque到小數點后兩位,報檢也有新調整,速來了解!
      發布時間: 2024-03-22 15:49 更新時間: 2024-12-02 08:00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2024年第30號

      海關總署公告〔2024〕30號

      為進一步規范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申報行為,精簡相關申報欄目,海關總署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有關欄目和部分申報項目及其填報要求調整如下:


      一、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海關總署 2019年第18號公告發布)中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將第二十五條“毛重(千克)”的填報要求由“填報進出口貨物及其包裝材料的重量之和,計量單位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報為‘1’。”修改為“填報進出口貨物及其包裝材料的重量之和,計量單位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jingque到小數點后2位。”


      將第二十六條“凈重(千克)”的填報要求由“填報進出口貨物的毛重減去外包裝材料后的重量,即貨物本身的實際重量,計量單位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報為‘1’。”修改為“填報進出口貨物的毛重減去外包裝材料后的重量,即貨物本身的實際重量,計量單位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jingque到小數點后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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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務情報科提醒: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已于2021年12月30日起允許企業端在毛重欄凈重欄保留兩位小數)


      二、刪除“檢驗檢疫受理機關”“口岸檢驗檢疫機關”“領證機關”等三個申報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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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目的地檢驗檢疫機關”申報項目名稱調整為“目的地海關”。該申報欄目為有條件必填項如果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規定或者貿易合同約定須實施檢驗檢疫或監管的進口貨物,申報時為必填。根據實施檢驗檢疫的目的地海關,填報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目的地海關的名稱及代碼。


      四、“檢驗檢疫名稱”申報項目名稱調整為“監管類別名稱”,填報要求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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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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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D -


      來源|關務情報科、關務小二

      如需轉載,請注明以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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